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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人民政府关于授予李从元等5名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凉山州人民政府
关于授予李从元等5名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的决定
凉府发〔2012〕14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各部门:
2012年3月1日中午,德昌县乐跃镇半站营村突发森林火灾,德昌县打火队乐跃镇沙坝分队队长李从元、德昌县乐跃镇半站营村三社社长杨友明、德昌县乐跃镇半站营村村民周利华、德昌县民族中学初二学生黄志、德昌县打火队乐跃镇沙坝分队副队长吉泽祥等同志迅速赶往火灾现场,不顾个人安危全力投入扑灭山火的战斗中。李从元、杨友明、周利华、黄志四人英勇牺牲,吉泽祥被烧成重伤。
为表彰李从元、杨友明、周利华、黄志、吉泽祥五位同志见义勇为的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根据《四川省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条例》的规定,州人民政府决定:
一、授予李从元、杨友明、周利华、黄志、吉泽祥五位同志“凉山州见义勇为勇士”荣誉称号;
二、在州见义勇为基金中奖励李从元、杨友明、周利华、黄志四位同志奖金各5万元,奖励吉泽祥同志奖金1万元。
希望全州广大共产党员、共青团员、干部职工和各族人民群众向李从元等五位“见义勇为勇士”学习。学习他们维护国家集体利益、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公而忘私的崇高品德,学习他们临危不惧、大义凛然的献身精神,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为加快建设美丽富饶文明和谐新凉山作出贡献。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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